道。
“原告,经济补偿金是怎么算出来的?”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问道。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十三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满一年,被告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十三个月的工资。
另外,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正常工作时的工资为八千五百元,八千五百元乘以十三个月就是经济补偿金数额十一万零五百元。”王川道。
“被告认为原告的计算方式错误,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没有这么高,原告离职前六个月的工资是一千四百元,不能按照八千五百元计算。”法务专员急忙道。
坐在一旁的罗总一脸的懵逼,她不擅长劳动法,所以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一无所知。反倒是法务专员经常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对经济补偿金的算法烂熟于心。
“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计算的,但是本案被告在培训期间故意压低原告的工资,如果按照一千四百元计算明显不利于原告,所以原告认为应该按照正常工资水平,即八千五百元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才合理。”王川道。
……
“原告,进行最后陈述。”肥头大耳的男法官将视线从案卷上移开,抬起头一脸疲惫的看向王川。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建立执业培训制度的法定义务,员工培训的目的应该是扩展员工技术和业务知识,提供实际操作能力,进而提升员工综合素质。
但是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在培训过程中,既没有培训计划,也没有考核方式,而且还多次延长培训时间,发放的工资也远远低于正常工资水平。所以被告实施的培训只有培训之名,而无培训之实,完全就是恶意的虚假培训。
被告就是使用这种方式,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变相闲置劳动力,逼迫劳动者离职,以便达到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
由此可见,被告实施的培训其目的就是逼迫原告离职,具有明显的恶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是主张。”王川道。
当走出法庭大门时,王川看了看手机,已经是下午一点半了,他没想到这个庭会开这么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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