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这么费劲解释了。
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条例的修订,正是考虑了司法实践中的各方意见。
法律法规的制定者的思维有他的局限性,难免会出现考虑不周的情况,导致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款不具有操作性,所以最高院或者最高检就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细化,使之能够落地,具有实操性!
二零一四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上下班途中”的概念进行了明确,根据该规定共有四种情况属于上下班途中。
第一种情况,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二种情况,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三种情况,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四种情况,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而对于合理路线的概念,最高法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就是合理路线。因此,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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