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单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所以,您发生工伤后,公司为您申请工伤,支付相关费用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必须把相关费用支付给您。如果公司不支付您可以去劳动稽查投诉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保险义务。
所以在工伤保险之外,用人单位为员工另行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说的直白些,工伤保险支付各项工伤费用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而商业保险赔付是基于合同关系。两者不是一回事,相互之间不冲突!
根据司法实践,不用说你和公司之间没有约定,即便你们公司和员工约定以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或约定以商业保险赔付金额抵减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该约定也会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在以往的案例中,公司以员工已获得商业保险赔付为由拒付或减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当然不排除有个别法院会做出不同的判决,但是几率很小。
所以,您公司所说的商业保险赔付与工伤保险待遇冲抵的事根本就没有依据,站不住脚。”王川解释道。
“哦,要是这么说,我可以去跟公司要商业保险赔付!”男子恍然大悟道。
“嗯,您有权力要商业保险赔付。”王川点头道:“您要是没有其他事咨询,麻烦您付下费。”
“付费!?不好意思,我刚才没看到付费的牌子。您这里咨询一次多少钱?”男子问道。
“半小时五十,超过半小时一百元。您刚才一共咨询了不到半个小时,您支付五十元就行。”王川微笑道。
“哦,五十块钱,好的。我付现金。”说着,男子从包中摸出五十元递给了王川。
“麻烦您,我再问下,如果请您代理我这案子,要多少钱?”男子问道。
“您这案子五千元一个审级。”王川道。
“什么叫一个审级?”男子继续问道。
“简单的说,劳动案子一般都是一裁两审制,比如您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委托我,律师费是五千元;如果对方不服或者您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继续委托我,律师费又是五千元。
如果还有二审,您继续委托我,律师费我们可以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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