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实施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关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的规定,业内普遍认为,实习律师是不能在法庭上单独发言的,但是在此之前,基本上实习律师发言,几乎上没有人会提出异议,更何况是我这种菜鸟,咱也不懂,咱也不敢问啊当时。于是只能老老实实先听谢玲怎么说。如果换成现在,我绝对是要坚决反对这个死丫头在这里瞎逼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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